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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宗庆后:中国地权之惑与危变忧思

2012-03-30 浏览:1178    来源:

 

古语云:有恒产者有恒心。于是我们疯狂地购买房地产。但是面对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我们是“地客”不是“地主”,房主终就是房客!于是,我们困惑了:中外地权比较后,我们中国的有限地权、畸高房价是否极度虚幻?何况40年的商业物业土地使用权,在我们有生之年就能看到结果,我们的空中楼阁将何以处?地产观察者许子枋认为:半地权将导致未来房产价值大衰减,半地权或将演绎“公共利益”驱逐原居民的新一轮城市改造运动。

 

也许有人说,我们终究是过客,何必考虑这么远的事情?那我们问,如果香港是永久土地权归英国,而不是九十九年租权,那我们收回香港的方式又会是如何选择?今年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出让的土地于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条款引起轩然大波,事情可能不会这么简单。

 

是“地客”不是“地主”,房主终会成房客

宗庆后代表提出的关于“还完贷房子就不是自己的了”说法,准确的表达的应该是:七十年后,房子下面的地没有使用权了,到时候是否还要让自己的后代继续缴纳土地使用税金来“供地”,让自己的后代从“房奴”变成“地奴”。

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制度之争,其实质是“地主”与“地客”之争!七十年后,企业找政府要地盖房子,可是,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于是,国家要求收回土地,怎么收?

如果我们是“地主”,国家就必须要收购我们的土地财产。各地方政府在做出任何立项和规划决策之前,也必须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征求我们的意见;如果我们只是“地客”,国家自然可以随时无偿地停止执行契约,所谓的“恒产”就可能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所以,面对房子与土地的产权困局,应该尽快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体现对公民私产的尊重,也就是宗庆后代表提的,让百姓安心。

 

半地权将导致房产价值大衰减

美国实行最为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产权是一种永久产权,拥有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开发权、收益权以及遗产权,是一种全方位的产权,所以美国土地价格的实质是完全产权价格。

我国土地的价格是使用费用,而不是土地产权价值。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土地发展权、开发权,但是具有收益权、遗产权和抵押权等,其实质是一种半地权。

美国土地私有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可以自由的买卖与出租,土地产权交易不受任何限制。在中国,政府认为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自然可以无偿征用土地;农业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地方政府具有相当大的支配权;而土地所有权人认为我对所使用的土地有收益权、遗产权等,征用我使用的土地必须支付我认可的收益。

这种中式半地权将导致未来房产价值大衰减,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和产权界定等问题埋下了隐患。

 

半地权或许将演义“公共利益”驱逐原居民的新一轮城市改造运动

在中国,土地出让的数量和时机是由地方政府而非社会公众决定,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它不是一种有效率的交易方式,政府与开发商的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处于弱势,而开发商又以更高的代价转嫁给了更弱势的购房者。

规划失控涉及到的关于地权问题的另一个思考是:为什么中国城市的存、废、拆、建、迁、留都是由政府来决定的?政府的“公共利益”与公民的“个人权利”如何达到平衡?

宗庆后代表建议应当进一步明确《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确系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况要按当时的市场价予以补偿。同时法律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如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没有立法层面的规定或者引导(如法国的SRU法对于节约使用土地的法律条文规定),没有相对健康、完备的政策工具,盲目占用耕地、暴力拆迁、等现象仍会时常发生。或许,这种半地权制度的终极结果,极有可能演变为“公共利益”驱逐原有居民的新一轮城市改造运动。延伸阅读:地标集团 -许子枋咨询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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