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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公布 低保家庭或将免租

2015-01-04 浏览:1038    来源:

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山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对山东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置、使用等住房保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障性住房申请者信息将至少公示10天

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城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及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方面,《办法》指出,申请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住房保障相关规定作出承诺。相关部门单位会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申请人居住社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场所及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申请保障房轮候期拟不超3年

对申请配置保障性住房且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办法》中指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配置保障性住房或者组织轮候。对纳入轮候范围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轮候期内予以配置保障性住房。轮候期最长不超过3年。

针对在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办法》要求申请人应主动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办法》称,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采取综合评分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轮候对象的配置排序,向轮候对象配置保障性住房。采取综合评分方式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确定排序。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的住户,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在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方面,《办法》要求,应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对于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情况,《办法》称,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同时,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1年中累计10个月未在所承租住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破坏或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改变承租住房用途;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等。

对一些特定情形,承租人应当腾退承租住房。包括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人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动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对于出现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况,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并处补缴租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并处领取补贴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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