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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来了 将吓坏这5类人

2014-12-27 浏览:1196    来源: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家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包括房屋等不动产信息将被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各层级政府和财政、税务等各部门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要登记的不动产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常保经营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等等。

  

为何要施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保护了个人产权,即房产、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等得到保护;其次,保障产权交易的安全性,产权买方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规避一房多卖等风险;再者,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房屋等产权转卖时不用在土地、房屋等多个部门来回折腾。

  

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为房产税征收开路

  

据了解,在2013年全国实现北上广深等40个重点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后,住房信息联网工程将扩展到500个城市计划进展缓慢。而将于明年3月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将推动这一进程。有分析人士认为,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有利于房地产税开征。

  

顺便说一说房产税这东西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目前,应缴房产税应缴税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是从价计征,即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二是从租计征,即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不动产登记吓倒谁?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称,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既然施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意味着房产拥有者在该制度下将变得“赤裸裸”,这必然引起某些人的不安。那么问题来了,不动产登记会吓坏那些人呢?

  

1、贪官

  

不动产登记绝对是反腐利器。对于那些不合常理拥有多套房产的官员,这将是一个噩耗。不过,那些“房叔”、“房姐”的害怕程度还是由“有关部门”来决定。

  

2、村官

  

不动产登记涉及到集体用地的使用权,这对于那些“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村官而言,同样不是一个好消息。

  

3、包租公、包租婆

  

这类人被吓到的原因很简单,不动产登记制度要为征收房产税保驾护航,凡是房产所有者的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都必须缴纳房产税。同时它意味着征收房产税将更加严密和规范。

  

4、一房多卖者

  

伴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随之出现一些问题,无产权房交易是其一。无产权房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于是,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很大程度上遏止一房多卖的现象,对与这些卖房者而言,定是当头一棒。

  

5、炒房者


已经说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为房地产税开路,买的越多,纳税就越多,即使楼市看好,炒房也变得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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