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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购房者避开中介公司另签合同 反搭违约金

2012-03-31 浏览:1082    来源:

济南一购房者避开中介公司另签合同 反搭违约金
  近日,济南市民王女士在一家房产中介看上了一处房源并签订《物业需求看房单》,后因嫌1.8万元的中介费过高,避开这家中介,与另一家房产中介签约。被这家中介告上法庭后,王女士依

  近日,济南市民王女士在一家房产中介看上了一处房源并签订《物业需求看房单》,后因嫌1.8万元的中介费过高,避开这家中介,与另一家房产中介签约。被这家中介告上法庭后,王女士依法支付了1.8万元的违约金。

  前不久,市民王女士在和平路一家房产中介看中燕子山路43号4号楼的一处房子,总房款90万元,根据相关要求,应向中介缴纳1.8万元的佣金。当时,王女士与该中介签订了《物业需求看房单》,双方约定甲方(王女士)委托乙方(中介公司)购买物业,委托期限至找到合适物业为止。其中双方还特别约定王女士确认除该中介公司外没有其它房地产机构及个人向其推荐或带其看过本“看房单”所述物业,并确认该中介为自己购买本“看房单”所述物业的独家代理商。

  签完《物业需求看房单》后,王女士的丈夫孙先生在另一家房产中介看到同一处房子,这家中介公司仅收取3500元的佣金,费用便宜不少。于是王女士就避开和平路的中介公司与后者签订了合同,买了这套房子。“我跟和平路的中介公司又没有签合同,没必要缴纳佣金。”在王女士看来,她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最终,和平路的这家中介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庭,王女士败诉,要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

  对此,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强称,当时双方签订的《物业需求看房单》的性质应为媒介居间服务合同,而且双方签订的《物业需求看房单》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协议。此外,购房者王女士在签订协议后,接受中介公司服务看完房屋并对房屋满意后,在中介公司有能力、有机会继续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其与原房主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为逃避中介费而故意避开中介公司,是明显的违约行为。《物业需求看房单》第二条已对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即“甲方违约,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中介服务费”。违约金条款确认后,应尊重双方的约定。所以,王女士应依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从我最近接手的案件来看,十份签署的《物业需求看房单》,就会出现两三份‘跑单’的现象。”高强称,购房者想法甩开中介公司,要么找其他中介公司成交,要么自己私下和房主交易。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高额的中介费。“购房者一定要看清《物业看房需求单》的相关规定,不要抱有这种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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