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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民权益来推动集体土地股份制

2012-03-30 浏览:934    来源:

11月29日《国土资源报》评论版文章

近日,国土资源部王世元副部长在中国土地学会的年会上表示,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凡有条件的地方,鼓励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

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并非完全新生事物,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珠三角的一些地区就开展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打破分散经营局面,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他一些地方的尝试还包括江苏昆山由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出的富民合作社,成都锦江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江苏扬州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未来,如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在借鉴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结合这些年来土地制度的演进有重点地去推进。

股份制中,参股者以生产要素入股,统一经营,按股分红。这些要素包括货币、土地、劳动。要建立集体土地股份制的经营方式,前提是入股者拥有产权清晰的土地权利。

当前集体农用地的产权较为清晰,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义对承包地实际行使使用和收益权。尤其是随着近几年来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落实,土地承包权的清晰化奠定了农用地进行股份经营的基础。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因此,以农用地为对象的股份制解决了产权清晰与法律赋权难题,在各地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推动其发展问题不大。要注意的是保护农户的自愿入股经营的权利,避免强迫入股现象。

与农地不同,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推行股份制难题较多。首先,村民的宅基地虽然也在推行确权发证,但是其基本作为村民的住房福利提供,在各种政策中除可转让给本村村民外,并没有给出其他可流转使用的空间。其次,集体的其他建设用地往往所有权明确,但具体的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不明确,往往会被村干部代为行使,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无法避免,土地被分配给其利益相关者,收益被挪用占用。更严重的是,在征地过程中,这些土地的补偿如何分配,往往由于村民缺乏合理的组织形式和分配途径,使得整个分配过程较为混乱,浑水摸鱼的现象并不少见。

集体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恰恰说明了推行股份制的急迫性。通过政策解决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权利确定问题,并明确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股份和权利,他们才能在股份制形式下行使股东的决策权和分配权,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

王世元讲话中说到:“使农民对集体资产享有充分的股权,充分体现农民作为成员的财产权益,充分行使话语权…”,承包权的落实到户,其收益和话语权已经在农民身上得以充分体现。而在现实中,农民作为成员最迫切需要实现财产权益和行使话语权的恰恰是农村建设用地部分,这才是未来推行集体土地股份制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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