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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关于军人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

2016-01-15 浏览:843    来源:

 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前印发全军。《办法》共10章39条,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政策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推动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拓宽军人购房筹资渠道,推进军人住房保障社会化,减轻军人购房经济负担,增强军队凝聚力、吸引力、激发官兵投身强军兴军实践,具有重要作用。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指标管理、轮候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士官购买首套住房时,经所在大单位批准,可向军队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国家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应具备一定条件。例如,夫妻双方均未申请过军队或者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仅限一方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等。各大单位审批贷款人资格时,应优先批准购买商品住房、驻艰苦边远地区、夫妻分居两地的军人,兼顾考虑借款人职级、服役年限等因素。

《办法》规定,借款人贷款限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一般不得超过40万元;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超过40万元的,按照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且贷款期限与本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贷款担保,购买商品房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或安置住房的应提供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贷款偿还,按照合同规定如期还本付息,逾期贷款由银行依法予以追还;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遇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办法》明确了军队各级有关部门在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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