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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15-01-14 浏览:822    来源: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的《办法》,今后国有土地征收前,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实地调查结果应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之后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须得到双方协商认可。

  国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补偿到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和之前的《办法》相比,新的办法更注重在国有土地征收期间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不仅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权属和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的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而且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要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或者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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